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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乡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招标文件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1-20

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乡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采购

(第四包)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委托单位: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招标机构: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目 录

.......................................................................................................................................... 1

投标须知前附表............................................................................................................................ 9

1、总 ................................................................................................................................... 13

1.1 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3

2 投标须知............................................................................................................................ 14

2.1 招标.............................................................................................................................. 14

2.1.1 综合说明.............................................................................................................. 14

2.1.3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14

2.1.4 答疑会和实地考察.............................................................................................. 15

2.2 投标.............................................................................................................................. 15

2.2.1投标文件的语言.................................................................................................... 15

2.2.2计量单位............................................................................................................... 15

2.2.3投标货币............................................................................................................... 15

2.2.4联合投标............................................................................................................... 16

2.2.5知识产权............................................................................................................... 16

2.2.6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6

2.2.7投标文件的组成.................................................................................................... 17

2.2.8投标文件格式........................................................................................................ 18

2.2.9投标有效期........................................................................................................... 19

2.2.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

2.2.12 投标文件的密封................................................................................................. 20

2.2.13投标文件递交...................................................................................................... 20

2.2.14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

2.2.1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

2.2.16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21

2.3 开标.............................................................................................................................. 21

2.6 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23

2.6.2 合同授予原则....................................................................................................... 24

2.6.3 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 24

2.6.4 其他..................................................................................................................... 25

3 澄清和质疑......................................................................................................................... 26

3.1综合说明........................................................................................................................ 26

3.2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26

3.3对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27

3.4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28

3.5其他............................................................................................................................... 28

4、项目参数及需求..................................................................................................................... 29

4.1基本原则........................................................................................................................ 29

4.2工作任务、职能及范围................................................................................................... 29

4.2.1建设的任务........................................................................................................... 29

4.2.2建设的职能及范围................................................................................................. 30

4.3项目采购内容及资金安排................................................................................................ 30

4.3.1建设内容及资金.................................................................................................... 30

4.4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31

4.5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31

4.6项目项目期限及地点:................................................................................................... 32

4.7验收方式:..................................................................................................................... 32

4.8付款方式:..................................................................................................................... 32

5、技术要求................................................................................................................................ 34

6、评标原则及办法..................................................................................................................... 35

6.1 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35

6.1.1 原则..................................................................................................................... 35

6.1.2 组织..................................................................................................................... 35

6.2 评标内容及标准.......................................................................................................... 36

6.2 .1................................................................................................................................. 36

6.2.2 无效投标................................................................................................................... 36

6.3 评标的程序和方法......................................................................................................... 38

6.3.1评标程序............................................................................................................... 38

6.3.2评标方法............................................................................................................... 38

6.4.1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40

6.5 废标.............................................................................................................................. 41

7、政 ................................................................................................................ 42

7.1合同协议书.................................................................................................................... 42

7.2合同条款........................................................................................................................ 44

8、投标文件格式......................................................................................................................... 52

8.1商务部分........................................................................................................................ 52

8.1.1 投 标 函..................................................................................................... 53

8.1.2 开标报价一览表................................................................................................. 54

8.1.3  分项价格表........................................................................................................ 55

8.1.4 法人授权函........................................................................................................ 56

8.1.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55

8.1.6 投标保证金........................................................................................................ 58

8.1.7 中小企业声明函................................................................................................. 58

8.1.8 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 59

8.1.9 投标人资格证明................................................................................................. 59

8.1.10 资信、财务状况和纳税及社保证明..................................................................... 62

8.1.11 近三年经营业绩证明........................................................................................... 63

8.1.12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63

8.2技术部分................................................................................................................................ 63

8.2.1 项目实施方案..................................................................................................... 63

8.2.2 项目质量控制方案.............................................................................................. 64

8.2.3 投标项目技术参数偏离表................................................................................... 66

8.2.4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67

8.3其他...................................................................................................................................... 68

8.3.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8

9、附件....................................................................................................................................... 69

附件1:........................................................................................................................... 70

附件2:........................................................................................................................... 71

附件3:........................................................................................................................... 75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就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乡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采购(第四包),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

一、招标项目名称: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乡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采购(第四包)

二、招标内容:

(一)招标编号:BGZJ-ZC(2)17009

(二)采购内容:(1)建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体系:①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5000平方米;②配备可载货3-5吨通乡物流配送车辆18辆;③整合县域内物流企业,承担全县所有通乡物流;④建设6个100平方米左右的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⑤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⑥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⑦对现有运营能力进行提升,对农村物流配送线路进行优化;⑧县乡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期为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2)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物流配送中心:①改建2000平方米县级物流配送次中心;②建设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3)支持靖远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配备可载货8吨冷链物流车辆3辆;(4)支持农资物流配送;(5)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6)155个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采购资金:224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670万元、投标单位自筹资金不少于1570万元(投标单位自筹资金提供针对本项目出具的银行保函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证明原件)。

(四)项目联系人:魏向君   联系电话: 18993971661

(五)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六)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七)建设及试运营期:2年

(八)质量标准:合格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一)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投标人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副本 ;

(三)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四)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五)投标人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近5年之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原件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律的书面声明原件;

(六)提供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七)经营场所及办公场所须在靖远县域规划范围内;须提供县域内已建成的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或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按2017年8月份之前能够建成的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在建手续: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或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租赁房屋(租期最少2年;提供租赁房屋房产证明和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2017年9月须达到经营和办公条件;

(八)投标人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20辆以上;具有从业人员30人以上;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网上报名时间:

2017年1月22日0:00至2017年1月26日18:00,请登录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

五、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一)时间:2017年1月22日0:00至2017年1月26日18:00。

(二)方式: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自行免费下载。

(三)网址:甘肃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bygzjy.cn

六、投标截止时间:

(一)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2月16日9:00时整(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开标时间:2017年2月16日9:00时整(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三)开标地点: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西侧第三开标室。

七、联系人及电话:

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负责人:种科长 联系电话:0943-8309906

采购单位: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单位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统办楼205室

联系人:魏向君    联系电话: 18993971661

代理公司名称: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白银西区城新路136号

联系人:刘晓东  联系电话:0943-8297598

八、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三)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必须且只填写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标段(包)的8位数字登记号。在汇款单附言栏内不填或错填投标“登记号”,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保证金所对应的项目标段(包)的,将导致投标无效;未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其它: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2、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网上报名投标人的投标。

十、其他说明: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注册成功后,投标人重新登录系统登记参与项目投标,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登记号”购买拟参与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登记号”系统会实时发送到投标人手机。(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943-8287909)。

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0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的,应以本资料为准。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综合说明:

1)项目名称: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建设)采购(第四包)

2)运营时间及地点:按照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建设及运营  

3)招标内容:(1)建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体系:①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5000平方米;②配备可载货3-5吨通乡物流配送车辆18辆;③整合县域内物流企业,承担全县所有通乡物流;④建设6个100平方米左右的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⑤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⑥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⑦对现有运营能力进行提升,对农村物流配送线路进行优化;⑧县乡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期为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2)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物流配送中心:①改建2000平方米县级物流配送次中心;②建设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3)支持靖远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配备可载货8吨冷链物流车辆3辆;(4)支持农资物流配送;(5)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6)155个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采购资金:224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670万元、投标单位自筹资金不少于1570万元(投标单位自筹资金提供针对本项目出具的银行保函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证明原件)。

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7)资金情况:已落实

8)质量标准:合格

2

采购人:

1)单位: 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联系人:魏向君  

3)联系电话:18993971661  

3

招标代理机构:

1)单位名称: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联系人: 刘晓东

3)联系电话:0943- 8297598

 

4

付款方式:

1)在建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分三批次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款项,当项目建设到30%时付款40%;当项目建设到50%时再付款30%;当项目建设完成,经需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30%;

2)已经建成的项目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款项。

验收方式: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标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达到运营条件后,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运营。同时,定期考核验收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对完不成项目所定任务和指标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予以资金收回并重新调整。

5

投标人资质文件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副本 ;

3)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

4)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5) 投标人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近5年之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原件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律的书面声明原件;

6)提供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经营场所及办公场所须在靖远县域规划范围内;须提供县域内已建成的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或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按2017年8月份之前能够建成的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在建手续: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或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租赁房屋(租期最少2年;提供租赁房屋房产证明和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2017年9月须达到经营和办公条件;

8)投标人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20辆以上;具有从业人员30人以上;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条款为相应投标项目必须提供的资质材料,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其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应按规定通过上年度年检或复审,所有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另标注 “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加盖“与原件一致”条章。证书未按规定年检、复审或未按上述要求制作标书的,未按规定提交资质文件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6

投标有效期: 60

7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陆万元整)于开标前足额进账到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号,过期视为无效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否则为无效投标)

(开户名称: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白银分行科技园支行   帐号:6200 1621 0010 5150 2538)

注意事项:

1)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必须从基本帐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

3)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必须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必须且只填写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标段或包号的“登记号”(8位数字),以便网上退还。

注:投标人投两个及以上标段或包号的,应该按每个标段或包号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

8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份数: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有分包按分包制作、无分包按整包制作)正本 1 份,副本 3份,电子版U盘1份,未按该要求制作分装标书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对投标人产生的不利因素由其自行承担。

9

该采购项目分1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本项目时间安排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为准。

11

建设及试运营期:2年

12

其他说明:

1

报价说明:

(1)投标报价须按分项进行报价,其中,中央专项资金670万元(不高于)、投标单位自筹资金1570万元(不低于),高于中央专项资金或低于投标单位自筹资金均按废标处理;

(2)报价得分按中央专项资金进行报价得分评审。

(3)中标价为:中央专项资金670万元(不高于)+投标单位自筹资金1570万元(不低于)

(4)中标后所建设运营的项目达不到要求者视为无效中标,并追究法律责任。

2

(1)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11】181号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对其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其评标价为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价格。

(2)不符合财库【2011】181号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

(3)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的扣除比例:6%

3

中标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5日内,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于招标代理机构。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4

开标时投标单位需携带企业证件和相关资料等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开标现场。

5

请投标人务必详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总 则

1.1 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是指

3)“招标人”是指采购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投标人”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和相关变更内容。

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资金、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9)“货物”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本次采购所标明的货物等。

10)“服务”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运输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2、 投标须知

2.1 招标

2.1.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1.2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品名、规格、数量、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投标人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5)招标采购及要求;

(6)评标办法;

(7)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为无效投标,其风险自行承担。

 

2.1.3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发生变化的应在相应媒体发变更公告。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2.1.4 答疑会和实地考察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实地考察的时间,招标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供应商考察实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2 投标

2.2.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2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2.3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2.2.4联合投标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2.5知识产权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品目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等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2.6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投标人投标应按照招标人标书要求只能报一个方案进行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对投标技术性能等方面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中;

4)投标人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品目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满足,并提供授权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视无效投标;

5同一项目同一标包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项目同一标包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财办库[2003]38号)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招标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和财政部令[2004]第18号中第七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及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招标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招标人可视投标品目价格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采购数量,并保留拆包或取消采购某些品目的权力;

8)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2.2.7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质量控制方案

(3)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4)投标项目偏离表

(5)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6)项目验收清单(注明各项目所在地等);

(7)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法人授权函、法人资格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注:1式2份,1份装入正本中,1份单独递交开标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及法人或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4)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5)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

(6)经年检合格的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投标人年度财务报表、社保资金缴纳证明、纳税证明;

(8)证明投标项目的合格性和投标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9)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10)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11)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2)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服务承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项目服务要求做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分别提供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说明投标项目期内的服务内容与范围、人员、响应时间等;

(2)投标人设立的项目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配备人员名单(加盖公章);

(3)培训措施:说明投标项目需要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

(4)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服务承诺。

2.2.8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2.2.9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正式递交日期起60日内有效。

2.2.10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条

1)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必须从基本帐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

3)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必须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必须且只填写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标段或包号的“登记号”(8位数字)

注:投标人投两个及以上标段或包号的,应该按每个标段或包号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于开标前足额进账到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号,过期视为无效标。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否则为无效投标)

(开户名称: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白银分行科技园支行 帐号:6200 1621 0010 5150 2538)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且无异议,投标单位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事宜。中标商的投标保证金待向采购单位人签订合同后即予无息退还。

对于未能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即为无效投标。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的;

3)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的;

4)公示期内放弃中标结果的。

2.2.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编制正本(1份)、副本(3份)、胶装成册,电子版U盘(1份)投标文件,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中除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其他每页也须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人或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证明。

2.2.12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和电子版分别用标有“正本”、 “副本”和“电子版”字样的信封独立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商名称”(盖公章)、“详细地址” 和“请勿于201X年X月X日X:XX之前启封!的提示警句,在封口处加盖骑缝章。有多个标段(包)的,投标文件(包括电子版)按标段(包)分别密封包装。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注标志,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且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为方便招标人唱标,投标人请另做一份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投标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于一小信封内,(密封要求与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相同),同投标文件一同单独递交。

2.2.13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2.14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2.2.1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

 

2.2.16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1)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

(3)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4)投标单位出席开标会议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具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和身份证的或授权代表不能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的。

2.3 开标

招标人将于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除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外,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开标后,将由招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公开宣读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表所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4.1变更采购方式后采用的评标方法

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后,原采用 “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将选择“最低评标价法”作为评标方法。

2.5定标

定标原则

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价评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拟中标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11】181号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按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不符合财库【2011】181号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 其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
定标程序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纪录在案。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2.6 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2.6.1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采购人依法享有经授权的中标供应商确定权。

按照“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原则上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议结果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当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评标总得分次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人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届满后,要求其按实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按照“最低价法”,招标人原则上在确定最低报价的前提下,确定拟中标供应商。当价格最低的投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1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2 合同授予原则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采购人确认的投标人。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投标人之后的下一个投标人。

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项目数量的权力。

2.6.3 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需方签订合同。需方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招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需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需方拒绝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需方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招标人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等措施,并可按照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办理。此时可由招标人按照排名顺序与下一投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有)和从中央专项资金款项中扣除质量保证金(如有),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履约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支行银行开具;如果中标人不遵守规定,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荣的,招标人则有权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视为其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行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验收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标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达到运营条件后,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运营。同时,定期考核验收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对完不成项目所定任务和指标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予以资金收回并重新调整。

2.6.4 其他

中标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5日内,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于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3、 澄清和质疑

3.1综合说明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投标人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具体事项、请求和主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质疑日期。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3.2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投标人应尽早下载招标文件,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须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由澄清或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澄清或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澄清函应说明需要澄清的内容,质疑函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澄清或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投标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XXX项目澄清或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函3个工作日内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或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3对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投标人于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递交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函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投标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在XXX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招标人应在受理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交质疑函的投标人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或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3.4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 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六)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5其他

甘肃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gszfcg.gansu.gov.cn/

澄清或质疑函递交地点:递交于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白银西区城新路136号五楼)

4、项目参数及需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商加快发展指导意见》、商务部《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甘肃省2016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了认真实施好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严格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政策支持方向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4.1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融合、示范引导、产业带动、规范发展、政策支持”的原则,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先导性产业重点培育,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推进流通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按照《靖远县加快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2015-2017年)》有关精神,注重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县域经济的贡献度,努力发挥电子商务项目在稳增长、促转型、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加强示范引领,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提升农民生产力,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享受互联网经济实惠,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2工作任务、职能及范围

4.2.1推进县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建设的任务

1、依托“万村千乡”、邮政等企业和其他第三方物流网络,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开发,在全县建立方便用户的县乡村商贸物流配送信息系统和运力系统,为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构建快速物流通道。

2、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服务网络建设,以运营、推广、培训、服务、资源整合为基本任务,为特色农产品经营户提供统一的货源组织、收购、订单处理、农产品包装等增值服务,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功能,村服务终端负责产品双上双下、信息采集、交易跟踪、配送督查、货款结算,拓宽农产品市场销售渠道,提供信息咨询和优化产品生产供给,促进农民增收。

4.2.2县级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建设的职能及范围

1、建设内容主要围绕农村电子商务双线流通渠道全覆盖,解决每个村电商服务点物流上下行问题。充分发挥邮政、万村千乡企业等市场主体点多面广的优势,依托龙头企业构建开放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自身物流配送同时开放市场化服务,完善准入机制。建立集仓储整合、车辆整合、货物整合、物流企业整合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

加强物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化物流节点布局,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服务体系。

1)在现有万村千乡企业或产业园区升级改造具有一定规模面积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2)在县城以外偏远乡镇可建设小型物流配送服务中转站。

3)负责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及运营维护。

4)从商贸流通、供销、邮政及本地物流企业中选择合适的一家或几家企业合作,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确定任务指标、定期考评、考核,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对完不成指标任务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予以资金收回并重新调整。

5)对现有运力进行提升,对配送线路进行优化。

2、依托万村千乡企业,整合邮政、供销、农商银行和传统流通网点,在全县18个乡镇建设具有物流集中、服务集中、培训集中、管理集中的乡镇级服务站。

建设内容:建设能集中服务本乡镇各行政村的物流中心、服务中心,整合改造现有乡镇公共资源,整合设立公共服务大厅,电商产品网货超市、“一村一品”集中展示区、培训室、办公室等。在乡镇级服务站场地、装修、办公设备、培训室设备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3、加强村级站点标准化建设。优化站点建设布局,有效覆盖全县各乡镇村。

1)在每个行政村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村级网点建设全覆盖,同时在每个行政村建设不超过2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

2)村级服务网点投入运营后,为村民可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支付、充值、订票、代收代发、引导宣传等综合服务功能。

3)村级服务网点内需配备终端设备、宣传栏、储物柜、WIFI信号源、专用网络、大屏显示器及导购服务员。

4)村级服务网点外部门头设施建设,特征醒目、统一形象设计、统一店铺标识。门头内容为“X县X镇X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便民服务点”。

5)村级服务网点正常运行后,要按时向主管部门提供销售、服务报表;各服务站点年交易额要达到5万元以上,30%网点要具备农产品、特色手工艺品等线上交易、售后及客服功能。

4.3项目采购内容及资金安排(670万元

4.3.1支持建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450万元)。

1.建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体系(310万元)。

(1)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5000平方米(80万元)。

(2)配备可载货3-5吨通乡物流配送车辆18辆(180万元)。

(3)整合县域内的社会物流企业,承担全县所有通乡物流,从根本上降低物流成本,打通县乡村“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农村物流。

(4)建设6个100平方米左右的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30万元)。

(5)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20万元)。

(6)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定任务、定指标、定期考核,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完不成指标任务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资金予以收回并重新调整。

(7)对现有运营能力进行提升,对农村物流配送线路进行优化。

(8)县乡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期为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2.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物流配送中心(50万元)。

(1)对产业园区进行升级改造,改建成2000平方米的县级物流配送次中心。

(2)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

(3)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定任务、定指标、定期考核,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完不成指标任务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资金予以收回并重新调整。

3.支持靖远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50万元)。

依托县域内现有的羊羔肉交易市场,配备可载货8吨冷链物流配送车辆3辆,解决目前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问题。

4.支持农资物流配送(40万元)。

依托县域内现有农资配送企业,配备农资物流配送车辆5辆,解决农资物流配送问题,进一步扩大农资配送覆盖面。

5、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65万元)。除已安排建设的5个乡站外,对其余13个乡镇每乡镇补助5万元,用于站内设施配备等费用。

6、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155万元)。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点155个(含农资配送服务网点18个),每个村补贴1万元,用于村点办公设施配备。

4.4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4.4.1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4.4.2项目审核公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会商评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4.4.3补助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4.4.4健全档案资料。县工信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4. 5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4.5.1县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4.5.2县工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4.5.3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工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并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4.5.4项目承办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核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材料。

4.5.5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5.6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4.5.7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4.6项目项目期限及地点:

4.6.1建设及试运营期:2年

4.6.2项目地点:靖远县域规划范围内

4.7验收方式: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标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达到运营条件后,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运营。同时,定期考核验收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对完不成项目所定任务和指标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予以资金收回并重新调整。

4.8付款方式:

1)在建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分三批次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款项,当项目建设到30%时付款40%;当项目建设到50%时再付款30%;当项目建设完成,经需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30%;

2)已经建成的项目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款项。


 

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及乡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第四包)采购清单

采购单位: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分项名称

技术参数及要求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资金来源

备注

预算内

投标单位自筹

建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经营场所及办公场所须在靖远县域规划范围内;已建成的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或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按2017年8月份之前能够建成的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在建手续: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或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租赁房屋(租期最少2年;提供租赁房屋房产证明和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 2017年9月须达到经营和办公条件。

7600

2240

670

1570

1

建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310

(1)

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5000平方米;

5000

80

(2)

配备可载货3-5吨通乡物流配送车辆18辆;

18

180

(3)

整合县域内的社会物流企业,承担全县所有通乡物流,从根本上降低物流成本,打通县乡村“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农村物流;

(4)

建设6个100平方米左右的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

600

30

(5)

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

20

(6)

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定任务、定指标、定期考核,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完不成指标任务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资金予以收回并重新调整;

(7)

对现有运营能力进行提升,对农村物流配送线路进行优化;

(8)

县乡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期为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按期进行试运营。

2

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物流配送中心

(1)对产业园区进行升级改造,改建成2000平方米的县级物流配送次中心。

(2)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

(3)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定任务、定指标、定期考核,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完不成指标任务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资金予以收回并重新调整。

2000

50

3

支持靖远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

依托县域内现有的羊羔肉交易市场,配备可载货8吨冷链物流配送车辆3辆,解决目前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问题。

3

50

4

支持农资物流配送

依托县域内现有农资配送企业,配备农资物流配送车辆5辆,解决农资物流配送问题,进一步扩大农资配送覆盖面。

5

40

5

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

除已安排建设的5个乡站外,对其余13个乡镇每乡镇补助5万元,用于站内设施配备等费用。

13

65

6

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

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点155个(含农资配送服务网点18个),每个村补贴1万元,用于村点办公设施配备。

155

155

注:1、以上参数为项目建设完成验收时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中标后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者视为无效中标,资金予以收回重新调整并追究法律责任。

2、投标人依据以上参数要求,根据各自情况编制详细的投标清单。


5、技术要求

5.1项目总体要求

5.1.1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5.1.2除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外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5.2项目技术支持及要求

5.2.1所投标项目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2.2所投标项目办公场所及经营场所须具备相关手续。

5.3项目质量服务承诺

5.3.1 提供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承诺书

5.4项目特别申明

5.4.1对参数和要求不按真实参数和要求投标,中标后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者视为无效中标,资金予以收回重新调整并追究法律责任。

5.4.2以上参数和要求,若出现指定性、倾向性要求均为无效标准;可以同等或优于此标准参数和要求投标,优于的正偏离参数应在偏离表中注明,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6、评标原则及办法

6.1 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6.1.1 原则

招标人组织评标,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1.2 组织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下设商务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商务评审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投标文件的商务审查评价;技术评审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审查评价。

2)招标人: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负责对外联系并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组分发投标资料、投标文件;做好投标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

3)监督部门:由同级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科等有关监督部门组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4)审核小组:由监督部门和组织评审科共同组成,负责对评标委员会填写的商务打分表和技术打分表进行统计审核,并汇总计算总分。

6.2 评标内容及标准

6.2 .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招标人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评估投标人的财务、技术能力。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的标准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当单价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4)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6.2.2 无效投标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3)投标人未按以下要求递交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②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③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必须且只填写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标段(包)的8位数字登记号。在汇款单附言栏内不填或错填投标“登记号”,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保证金所对应的项目标段(包)的,将导致投标无效;未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4)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标注、密封、封装的;

5) 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的;

6)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7投标函、法人授权函、授权函、投标报价表及投标偏离表未按规定格式填报的;

8)投标人未能提供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无效;

9)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10)投标文件中每包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4)投标有效期不足60天的;

15)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

1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17)经核实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雷同或有抄袭行为的;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投标;

1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件。

6.3 评标的程序和方法

6.3.1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商务评审组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评价及打分,填写商务打分表。完成打分后将商务打分表交由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审核小组提出的审核意见有义务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审核小组的监督下对商务打分表进行修正,待审核无误后即可离开评标现场,不参与技术评审;

2)评标委员会技术评审组对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进行审查评价及打分,填写技术打分表。完成打分后将技术打分表交由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对审核小组提出的审核意见有义务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审核小组的监督下技术打分表进行修正,待审核无误后即可离开评标现场。

3)根据评标委员会填写的商务打分表和技术打分表,由审核小组对投标人的商务得分、技术得分、价格得分依次进行计算汇总。

6.3.2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拟中标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11】181号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按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不符合财库【2011】181号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其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

经 济 标 15分

在价格评分时,报价得分按中央专项资金进行报价得分评审;投标报价须按分项进行报价,其中,(不高于)中央专项资金670万元、(不低于)投标单位自筹资金1570万元(提供针对本项目出具的银行保函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证明原件);高于中央专项资金或低于投标单位自筹资金均按废标处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100%×15

技 术 标 45分

1、技术响应(10分)

招标文件提供参数需求和技术要求,只接受正偏离,出现重大负偏离,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提供技术参数需求和技术要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或优于招标文件的优得10分,良好得5分,一般得3分。

2、项目实施方案(15分)

对本次项目建设方案描述完整,有全面的项目管理体系;有专业的项目作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针对各项工作任务有完整、可行的实施计划及作业方案;详细的项目进度说明、项目期限安排高效、紧凑、满足招标人规定的期限;提供可行的应急方案;安全保证措施完善、目标明确、环境保护和文明作业措施齐全。综合评价优得15分、良得8分、一般的得4分。

3、项目质量控制方案制度(5)

针对本项目具有完整的和严格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及质量实施控制方案。有仓储管理IT技术系统、资源整合、管理输出等手段,为客户提供项目个性化物流产品并针对本项目指定相应的物流分拣、物流配送的登记制度、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及安检流程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可操作性。综合评价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的得1分。

4、具备的技术能力(15)

投标人是正在经营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企业,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及扩大经营的条件(须由县工信局考察评价后出具证明)。能够提供投标人现正在经营与本项目相关企业证明材料和县工信局考察评价后出具的证明,有两项证明材料的得15分、只能提供一项证明材料的得7分、证明材料不完整的不得分。(评审现场核查原件)

商 务 标 40分

1、招标文件的制作(5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整齐、完整、明晰,附件齐全、所提供实施方案、计划能详细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综合评价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的得1分。

2、企业资信(5分)

提供近两年(2014、2015)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两年的得5分,提供一年的得2分,不提供者不得分。(评审现场核查原件)

3、企业实力(25分)

(1)注册情况(5分)。投标单位注册地在项目所在县域内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评审现场核查原件)。

(2)企业规模(20分)。从业人数30人以上者得10分;自有运输车辆15辆以上者得10分;否则不得分。(人员需提供花名册、车辆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服务承诺及服务保障措施(5分)。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方案内容充实、详细、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承诺实际承担项目事项人员与投标文件中配备人员完全一致(无此项承诺不得分)。综合评价优得5分、良得2分、一般的得1分。

6.3.3变更采购方式后采用的评标方法

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后,原采用 “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将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做为评标方法。

6.4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6.4.1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纪录在案。

 

6.5 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资金,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采购当事人。

7、政 府 采 购 合 同(参考)

合同编号:BGZJ-ZCXX

7.1合同协议书

方(采购人):

方(中标人):

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等承诺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双方经平等商定,签订本合同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名称:

二、采购内容:

三、采购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RMB 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 万元;投标单位自筹 万元)。

四、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RMB 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 万元;投标单位自筹 万元)。

五、合同金额:本合同为 项目(第 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RMB 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 万元;投标单位自筹 万元)。

六、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七、下述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应一并阅读和理解。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技术要求;

6、价格清单;

7、投标文件、投标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如果有)

8、招标文件;

9、合同其它附件(如果有);

八、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若有不明确及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九、由于采购人将按本协议第十条所述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中标人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十、作为对 项目的报酬,采购人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两正五副),其中,采购人贰份(一正一副),中标人贰份(一正一副),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壹份、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壹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十二、本协议书在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十三、签订地点:

十四、草拟时间:

供方:(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需方:(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

账号:

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见证盖章或代理公司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签字日期:

7.2合同条款

1.定义

1.1采购人:指购买项目的

1.2中标人:指提供项目的 公司

1.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包括成本、税款、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1.4项目:指中标人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采购人提供的本项目需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1.5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中标人承担与项目相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提供技术援助等等;

1.6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用中文;

1.7项目现场:

1.8天:指日历天数;

1.9合同签订地点:

2.合同标的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b)

c)

“项目参数和需求及技术要求”中所述全部规定和要求。

3.技术规格

中标人 项目建设应符合“项目参数和需求及技术要求”的要求,且与采购人要求的采购服务内容保持一致。

4.合同价格

4.1 合同价格中标人已正确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价格。

4.2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照合同 ,最终结算,合同总价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 元)。

4.3 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5.付款

本合同价格支付应通过采购人在中国指定的银行支付给中标人在中国指定的银行帐户。

5.1 项目资金分为中央专项资金和投标单位自筹资金两项。其中:中央专项资金 万元,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服务期限进行付款;投标单位自筹资金 万元,中标人应按不低于此款项资金投入 项目建设。

5.2具体支付方式:

5.3银行费用

在采购人银行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负担,在中标人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6.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如有)

6.1 本合同中央专项资金款项10%为质保金,经项目验收合格一年期满后,当中标人完成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无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将该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中标人。

6.2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由中标人和采购人约定价格,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当中标人接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向采购人缴纳中标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到30%时,由采购人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人;如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

6.3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应采用与本合同价格相同的货币。

6.4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现金或采购人认可的银行保函、支票。

7.检验与验收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标准,按期完成 项目建设,达到运营条件后,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运营。同时,定期考核验收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对完不成项目所定任务和指标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予以资金收回并重新调整。

8.索赔

8.1延误索赔

8.1.1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内容。

8.1.2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若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成项目内容,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1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设上限。如违约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10%,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2 变更索赔

8.2.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标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完成项目内容,而重新出具类似项目实施方案,并获采购方同意,否则,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项下该项合同总价的5%为违约金。

8.3.2中标人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采购人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中标人接受。中标人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采购人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采购人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中标人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9.不可抗力

9.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但中标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泥石流、地震等。

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递交给采购人审阅确认。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八十(18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合同。

10.税费

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中标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担。

11.争议的解决

11.1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经协商二十八(28)天后仍不能解决,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可依法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1.2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解除和终止

12.1 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2.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采购人对中标人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份或全部合同:

1)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项目内容,或

2)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3)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项目内容,或

4)没有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5)中标企业每天必须保证配送时效,不得延误,若在配送过程中,县乡村配送每延误一天,扣除600元(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和突发事件视情况而定),若当月累计延误派送5天以上,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企业的合同。

6)如果中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人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2.3 如果中标人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误期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2.4 根据12.2、12.3条规定合同终止后,采购人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2.5 如果采购人根据12.2、12.3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中标人应承担采购人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增加的支出。但是,中标人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分包

没有采购人的事先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中标内容分包给第三方。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5.合同生效

15.1 合同生效的条件

1)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2) 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15.2 本条款第15.1条所述的两个条件较迟成立的日期视为合同生效日。

16.合同修改

16.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7. 其他

合同附件: 履约保函格式(注:在中标后如有需要开具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合同名称:

致:XXX(下称采购人)

鉴于 [中标人名称](以下称中标人)已按 [合同名称] (编号: [合同编号])(以下称“合同”)实施  [项目名称];

且鉴于你方要求中标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而且本行同意为中标人出具本不可撤销银行保函;

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在本保函的担保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采购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采购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支付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我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中标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我行还同意:在你方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本保函担保期间从 年 月 日起至全部项目完成到验收合格之日止(或从其约定)。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 址:

银 行 名 称:

日 期: 年 月 日

8、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目录

投标人按下列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投标文件封面

8.1商务部分:

8.1.1投标函

8.1.2开标一览表

8.1.3分项报价表

8.1.4法人授权函

8.1.5法人资格证明

8.1.6投标保证金

8.1.7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8.1.8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

8.1.9投标人资格证明

8.1.10资信、财务状况和纳税及社保证明

8.1.11经营业绩证明

8.1.12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8.2技术部分:

8.2.1项目实施方案

8.2.2项目质量控制方案

8.2.3投标项目偏离表

8.2.4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8.3其他

8.3.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4.1整套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只读U盘一个)

XXX项目

招标编号:

投标文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期:

8.1商务部分

8.1.1 投 标 函(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XXX所需XXXX项目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决定参加本次投标。我方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愿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和保修任务,履行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

1、我方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他不明事项。

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如果我方中标,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金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我方将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履行合同,承担责任、义务。否则,贵方可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此期间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担保将全部不予退还,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担保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6、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我方承诺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完全与本《投标函》中的承诺一致,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不一致或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标处理,并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查有虚假,同意贵方有权废除授标并且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8、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帐户:

开户行:

名:

号:

8、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使用以下地址:

址:

编:

话:  

真: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8.1.2 开标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投标人名称

投标总报价(小写)

建设及

试运营期(年)

质量标准

中央专项资金

投标单位自筹资金

投标总价(大写)人民币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大写)人民币

投标单位自筹资金(大写)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注:1、请严格按此“开标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此表与保证金复印件必须单独提交一份,装在一个小信封内,密封并盖章,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密封及标注要求同投标文件。

8.1.3 分项价格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万元

项目地点

分项名称

技术参数及要求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资金来源

备注

中央专项资金

投标单位自筹

资金

...

合计

投标总报价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其中:专项资金: 投标单位自筹:   )。

注:1、应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8.1.4 法人授权(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函声明: (投标人全称) 任命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我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参与招标编号为 XXXX单位所需XXXX项目投标活动,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  

 

 

背面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背面

 


8.1.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

(采购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服务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招标编号为 的 XXXX 单位所需 XXXX 项目投标活动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

注:本证明书投标人必须提供。此处所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与投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一致。

8.1.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收讫的凭证

请投标人将清晰可见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张贴于此。

8.1.7 中小企业声明函

   (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_

 

 

日期:

 

8.1.8 同意招标文件条款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

为响应你方组织的_____________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 ,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改或更改(正)文件(如果有的话)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并承诺参与

投标后不再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提出质疑或异议。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印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8.1.9 投标人资格证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参考)

投标人(公章):

1 基本情况

备注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名称

基本情况

工商注册号

企业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企业性质

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规模(员工人数及其分布情况)

职工总人数

技术人员

生产工人

2. 领导层名单

本届管理班子起始日

董事长

总经理

项目经理

3. 股东名单(股份20%以上者)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控股公司名称

4.直属公司名单

5. 办事处或联系机构名单(如果有)

名称

地址

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传/传真

公司简介

6、其它情况

主要资质证书

质量保证

体系运行情况

经济指标

销售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参考)

 

投标人(公章):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简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

 

注:项目主要参与人员主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安全负责人和项目主要技术人员等,投标人应提供若中标拟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8.1.10 资信、财务状况和纳税及社保证明(格式自拟)

8.1.11 经营业绩证明(格式自拟)

8.1.12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8.2 技术部分

8.2.1 项目实施方案

8.2.2 项目质量控制方案

8.2.3 投标项目技术参数偏离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编号

招标项目

投标项目

规格响应情况

正负偏离情况

备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8.2.4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8.3 其他

8.3.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9、附件

 

 

附件1:招标文件确认函

附件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后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确认函

各投标人: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该招标文件内容(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参数、评标办法等)经我单位审定同意后发布,若对招标文件内容有质疑事项我方愿意负责答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签字:

(盖 章)

 2017年 月 日

 

 

 

 

 

 

 

 

 

 

 

附件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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