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工信发〔2016〕166号
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快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进程,现将《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6年10月24日
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规范合理使用财政专项支持资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扶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2016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项目中共财政专项资金1500万元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有关要求,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建设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培训,农产品O2O展示展销中心建设、产品展销,电商企业孵化等场所,购买电脑、显示屏、监控、投影机、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视频、LED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机房附属设备、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
(二)农村市场服务大数据中心建设。实施“智慧靖远”项目。通过大数据应用与呈现、互联网服务与终端平台,提供直观的数据可视化和百姓民生互联网终端应用,打造智能、高效、便民的智慧靖远。大数据中心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人才培训系统、三级公共服务站点、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系统、农村物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交易市场信息、企业运营状况等信息。
(三)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建设全县18个乡(镇)、155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购买电脑、电视、网络连接设备、货架、门头、制度牌、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包括县级物流仓储中心、分拨中心等的建设,生鲜果蔬恒温保鲜库场地使用补贴,网货中转库建设,乡村两级快递站点建设,县域农村物流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及其他。项目建设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改造、购置各种设备设施和配送车辆,着力解决由乡(镇)到村 “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农产品生产、流通的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逐步实现县域农产品网货标准化供应,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包括农产品标准化,种植、成长、收获、加工、仓储、配送等追溯信息库和县域农产品信息库、农产品质量标准可追溯体系、农产品品控中心、农产品质量监测、区域农产品网络配货、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系统等平台搭建,购置多媒体触摸屏溯源查询一体机、网络传输等设备设施以及农产品溯源标签印制等。整合全县农产品种植、储藏、加工、销售等企业,并对产品梳理挖掘后进行营销策划,形成县域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包括:地标品牌的特色产品培育,农产品特色品牌建设,活动策划、媒体策略、品牌塑造、形象打造、媒体活动等公关、推广,渠道维护和拓展,适合网络销售的精品包装设计,线上线下营销活动,农村电子商务相关知识竞赛、电商创业大赛等活动。
(五)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对政府部门人员、企业负责人、农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服务体系工作人员、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初、中、高级培训,且能够结合网上培训同时开展。对电商业绩好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组织去先进地区进行走出去培训。
第三章 项目实施、资金拨付
第四条 工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年度计划编制、项目指导、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的职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工信局,工信局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项目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贴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效益等内容,并作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实施。
(三)项目验收。对完成的项目内容,由县工信局根据形象进度、实物、相关票据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国家第三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为标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专项资金的分配及扶持项目安排的相关文件在靖远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使用方向严格控制在资金支持范围内,对不符合项目支持方向和上级督导不允许支出的项目,一律不予拨款。报账人负责收集整理报账资料、提出报账申请等,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项目按项目进度进行拔付,在建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分三批次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款项,当项目建设到30%时付款40%;当项目建设到50%时再付款30%;当项目建设完成,经国家商务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30%。
第七条 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根据培训组织单位的申请、培训进度、培训人员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拨付。
(一)实施单位提交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进度表及审核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当培训规模和资料整理达到30%时付款40%;当培训规模和资料整理到50%时再付款30%;当培训完成,经国家商务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30%。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审计部门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项目经国家商务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剩余30%。
第八条 拨付程序:
(一)实施企业提交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进度表及审核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由工信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
(三)经电商办、工信局审核,对照相关凭据审核后,报财务拨付。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县工信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工信局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工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和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如数追缴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