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
(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乡村级
电商服务站点建设)采购
(第四包)
招标编号:BGZJ-ZC(2)17009
采
购
合
同
采购单位: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标单位:靖远欣峰商贸有限公司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BGZJ-ZC(2)17009
合同协议书
需 方(采购人): 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供 方(中标人):靖远欣峰商贸有限公司
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 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等承诺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双方经平等商定,签订本合同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名称: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乡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采购(第四包)
二、采购内容:(1)建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体系;(2)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物流配送中心;(3)支持靖远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配备可载货8吨冷链物流车辆3辆;(4)支持农资物流配送;(5)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6)155个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服务及试运营期:2年
四、质量标准:合格
五、采购资金:人民币(大写) 贰仟贰佰肆拾万元 (RMB: 2240 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 670 万元;投标单位自筹 1570 万元)。
六、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贰仟贰佰陆拾万元 (RMB: 2260 万元)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 670 万元;投标单位自筹 1590万元)。
七、合同金额: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贰仟贰佰陆拾万元 (RMB: 2260 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670万元,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服务期限进行付款;投标单位自筹 1590万元),中标人应按不低于此款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2、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柒拾万元(RMB:670 万元)。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根据付款方式,按照合同中标价中央专项资金进行结算;
八、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九、下述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应一并阅读和理解。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技术要求;
6、价格清单;
7、投标文件、投标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如果有);
8、招标文件;
9、合同其它附件(如果有);
十、中标人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十一、作为对项目的报酬,采购人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 柒 份(两正五副),其中,采购人贰份(一正一副),中标人贰份(一正一副),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壹份、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壹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正本和副本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十三、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十四、签订地点: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签订时间: 2017年 月 日
供方:(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
需方:(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
经 办 人: 签字日期: |
经 办 人: 签字日期: |
开户行: 账号: |
开户行: 账号: |
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见证盖章或代理公司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签字日期: |
供方:(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
需方:(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
合同条款
1.定义
1.1采购人:指购买项目的 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2中标人:指提供项目的靖远欣峰商贸有限公司;
1.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包括成本、税款、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1.4项目:指中标人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采购人提供的本项目需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1.5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中标人承担与项目相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提供技术援助等等;
1.6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用中文;
1.7项目现场: 靖远县域内 ;
1.8天:指日历天数;
1.9合同签订地点:靖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
2.合同标的
2.1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采购品目、参数、数量及金额(附:中标单位投标清单)注:填写不下时,可按此表格自行打印清单
项目名称:靖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乡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采购(第四包)
招标文件编号:BGZJ-ZC(2)17009
项目地点 |
分项名称 |
技术参数及要求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资金来源 |
备注 |
中央专项资金 |
投标单位自筹 资金 |
靖远县乌兰镇金三角 靖远县电子商务产业园 |
建立农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物流配送次中心 |
(1)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5000平方米; |
1 |
项 |
1520 |
1520 |
80 |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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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可载货3-5吨通乡物流配送车辆18辆及运营; |
18 |
辆 |
10 |
180 |
180 |
|
|
(3)整合县域内的社会物流企业,承担全县所有通乡物流,从根本上降低物流成本,打通县乡村“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农村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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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6个100平方米左右的乡镇物流配送中转站; |
6 |
项 |
5 |
30 |
30 |
|
|
(5)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 |
1 |
项 |
20 |
20 |
20 |
|
|
(6)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定任务、定指标、定期考核,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完不成指标任务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资金予以收回并重新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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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现有运营能力进行提升,对农村物流配送线路进行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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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县乡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期为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按期进行试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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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产业园区进行升级改造,改建成2000平方米的县级物流配送次中心。 (2)建设能够适应物流配送及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物流信息系统并运营维护。 (3)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定任务、定指标、定期考核,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完不成指标任务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资金予以收回并重新调整。 |
1 |
项 |
200 |
200 |
50 |
150 |
|
靖远县乌兰镇 |
支持靖远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 |
依托县域内现有的羊羔肉交易市场,配备可载货8吨冷链物流配送车辆3辆,解决目前羊羔肉冷链物流配送问题。 |
3 |
辆 |
16.67 |
50 |
50 |
|
|
靖远县乌兰镇 |
支持农资物流配送 |
依托县域内现有农资配送企业,配备农资物流配送车辆5辆,解决农资物流配送问题,进一步扩大农资配送覆盖面。 |
5 |
辆 |
8 |
40 |
40 |
|
|
靖远县13个乡镇 |
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 |
除已安排建设的5个乡站外,对其余13个乡镇每乡镇补助5万元,用于站内设施配备等费用。 |
13 |
个 |
5 |
65 |
65 |
|
|
靖远县155个行政村 |
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 |
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点155个(含农资配送服务网点18个),每个村补贴1万元,用于村点办公设施配备。 |
155 |
个 |
1 |
155 |
155 |
|
|
合计 |
|
|
|
|
|
|
670 |
1590 |
|
投标总报价 |
(大写):贰仟贰佰陆拾万元整 (小写):22600000.00元 投标单位自筹:15900000.00元 |
(2)包括本项目方案及招标文件项目参数和需求及技术要求”中所述全部规定和要求。
(3)若中标单位投标清单不完整,按招标文件项目参数和需求建设完成,验收时必须达到最低要求标准。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者视为无效中标,资金予以收回重新调整并追究法律责任。
3.技术规格
中标人本项目建设应符合招标文件“项目参数和需求及技术要求”的要求,且与采购人要求的采购服务内容保持一致。
4.合同价格
4.1 合同价格为中标人已正确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价格。
4.2 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5.付款
本合同价格支付应通过采购人在中国指定的银行支付给中标人在中国指定的银行帐户。
5.1 项目资金分为中央专项资金和投标单位自筹资金两项。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服务期限进行付款;投标单位自筹资金,中标人应按不低于此款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5.2具体支付方式: (1)在建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分三批次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款项,当项目建设到30%时付款40%;当项目建设到50%时再付款30%;当项目建设完成,经需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30%;
(2)已经建成的项目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款项。
(3)其他:
5.3银行费用
在采购人银行发生的费用由采购人负担,在中标人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6.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如有)本项目无此条款要求
6.1 本合同中央专项资金款项10%为质保金,经项目验收合格一年期满后,当中标人完成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无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将该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中标人。
6.2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由中标人和采购人约定价格,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当中标人接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向采购人缴纳中标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到30%时,由采购人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人;如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
6.3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应采用与本合同价格相同的货币。
6.4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现金或采购人认可的银行保函、支票。
7.检验与验收
7.1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标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达到运营条件后,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运营。同时,定期考核验收并纳入农村服务市场监管,对完不成项目所定任务和指标或达不到示范要求者,予以资金收回并重新调整。
7.2中标后所建设运营的项目达不到要求者视为无效中标,并追究法律责任。
8.索赔
8.1延误索赔
8.1.1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内容。
8.1.2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若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成项目内容,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1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设上限。如违约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10%,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2 变更索赔
8.2.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标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完成项目内容,而重新出具类似项目实施方案,并获采购方同意,否则,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项下该项合同总价的5%为违约金。
8.3.2中标人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采购人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中标人接受。中标人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采购人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采购人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中标人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9.不可抗力
9.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但中标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泥石流、地震等。
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递交给采购人审阅确认。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八十(18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合同。
10.税费
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中标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担。
11.争议的解决
11.1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经协商二十八(28)天后仍不能解决,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可依法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1.2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解除和终止
12.1 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2.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采购人对中标人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份或全部合同:
1)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项目内容,或 ;
2)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
3)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项目内容,或 ;
4)没有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
5)中标企业每天必须保证配送时效,不得延误,若在配送过程中,县乡村配送每延误一天,扣除600元(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和突发事件视情况而定),若当月累计延误派送5天以上,无条件终止与中标企业的合同。
6)如果中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人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2.3 如果中标人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误期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2.4 根据12.2、12.3条规定合同终止后,采购人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2.5 如果采购人根据12.2、12.3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中标人应承担采购人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增加的支出。但是,中标人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分包
没有采购人的事先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中标内容分包给第三方。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5.合同生效
15.1 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2)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如有)。本项目无此条款要求
15.2 本条款第15.1条所述的两个条件较迟成立的日期视为合同生效日。
16.合同修改
16.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7. 其他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商承诺书、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双方协商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合同附件(如有): 履约保函[格式](注:在中标后需要开具履约保函) 本项目无此条款要求
保函编号:
合同名称:
致:XXX(下称采购人)
鉴于 [中标人名称](以下称中标人)已按 [合同名称] (编号: [合同编号])(以下称“合同”)实施 [项目名称];
且鉴于你方要求中标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而且本行同意为中标人出具本不可撤销银行保函;
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在本保函的担保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采购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采购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支付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我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中标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我行还同意:在你方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本保函担保期间从 年 月 日起至全部项目完成到验收合格之日止(或从其约定)。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 址:
银 行 名 称: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