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公务员尽职尽责,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指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在办理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事项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县直各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内容
1、行政决策事项。经同级人大及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算、应当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措施及其它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公开。
2、规章事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县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3、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许可、发证、办理、登记、注册、年审事项,应将其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予以公开。
4、重大人事事项。政府人事任免结果,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的条件、程序和结果、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程序等应予公开。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要将法定依据、种类、标准向社会公开,将作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向处罚对象公开,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对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经费主要用途要及时公开。
7、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依据、经费主要用途必须公开。
8、救灾、优抚、扶贫事项。国家救灾款物及省内外和本县各部门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情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情况,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予公开。
9、社会保障事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情况,城市居民最低保障费发放情况,应予公开。
10、工程招标投标事项。县重点工程及达到工程招投标标准的建筑工程,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公开投诉电话及受理机构。
11、对外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应予公开。
12、各有关单位的业务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服务承诺及效果。
13、其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4、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
1、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
2、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3、乡镇领导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情况。
4、农民负担项目和收费开支情况。
5、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6、水、电费价及收缴情况。
7、重大项目的决策,包括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情况。
8、计划生育、婚姻登记、中小学收费及开支情况。
9、扶贫资金、救济救灾款物发放和优待金统筹及兑现情况。
10、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随时增加的公开事项。
11、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以现有政务公开网站为主要形式,辅之以公开栏、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形式,逐步拓宽渠道。
三、政务公开的时间
固定项目工作一年一公布,一般项目工作半年一公布,一季一公布或一月一公布;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布;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以保证政务公开的经常性、持久性。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提报公开材料。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对公开资料进行审查,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公开材料。各单位、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对提报公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并签字,负责对公开材料把关。
3、审批公开材料。审核后的公开材料,经各单位、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例会讨论通过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公开。
4、建立公开档案。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卷,对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都要装档,并建立政务公开登记簿。
五、政务公开的保证措施
1、政务公开必须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2、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定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
3、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的作用,实行“两有”、“三挂”、“四上墙”及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监督措施。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和解释答复工作。
4、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务公开责任制和民主评议、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六、责任追究
1、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对政务公开不认真,工作抓得不实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3、对搞假公开、半公开或不公开,造成群众上访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