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工商质监处字〔2017〕19号
当事人名称: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者姓名:杜进平;注册号:92620421MA73NDC18F;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浙江商贸城24幢107-1018;经营范围:装潢材料、五金、木门、小电器批发零售;发照日期: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发照机关: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9月27日,靖远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石生峰、孙建福根据本局消保股提供的NO.SY-J201715093的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销售的美德利牌胶合板细木工板属不合格商品,9月29日经县局副局长孙永中批准立案,由孙建福、李爱民二人组成调查组,对本案进行全面调查。
2017
年7月25日,靖远县工商质监局的执法人员配合白银市工商局对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经销的美德利牌胶合板 细木工板进行了现场抽样,送至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根据该公司2017年8月25日出具的NO.SY-J20171509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来看,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经销的美德利牌胶合板 细木工板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横向静曲强度不符合GB/T5849-2006标准要求,判定该批商品为不合格商品。2017年9月27日,靖远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保股提供的NO.SY-J201715093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进行了现场调查,今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5日从兰州是西南板材市场购进上述木工板80张,进价30元/张,截止2017年9月27日查获以45元/张的价格售出21张,从中获利315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7年9月27日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1)、当事人
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
在本行政区域内,我局对本案具有行政管辖权。(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正在进行。
证据二: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者杜进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经销美德利牌胶合板 细木工板
的进销货时间、数量等情况
。
证据三:杜进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者为杜进平。
证据四:杜进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杜进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实物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行为从在
。
证据六:
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25日出具的NO.SY-J201715093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该批美德利牌胶合板 细木工板为不合格商品。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依法于2017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工商质监听告字〔2017〕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案件调查组认为当事人
销售不合格商品
,违法情节恶劣,根据《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及《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zl-1丙级B档)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
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靖远县鸿达装饰材料经销部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没收不合格
美德利牌胶合板 细木工板58张;
三、没收违法所得315元,并处罚款
3600
元,共处罚没款3915元,
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靖远县农商银行(帐号:8400301220000092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靖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D04030093号 执 法 人 员 及 证 号:孙建福27040300040
李爱民28040300001
靖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11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