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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门职责梳理登记表
索引号 GSDC15002-2017-002 生成日期 2017-01-08
信息名称 靖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门职责梳理登记表 发布机构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内容概述 老年人  妇女儿童  残障人士   关键词
附件一:表2      
单位(盖章):       
序号 “三定”规定主要职责 承担股室 具体工作内容 细化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调整意见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使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一、二、三大队 一、在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靖远县城市管理办法》(靖远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二、按照局工作规划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三、承担集中执法和负责指导下属各中队进行专项整治等工作。四、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下属各中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倾倒和处理垃圾、粪便,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或标语,不定期清洗、粉饰,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拆除临时搭建物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属公厕,又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改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改造和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公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商业、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建,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乱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者将有毒废弃物等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及时清理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子、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临街建筑物增设门窗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夹带泥土污染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料和围档、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无证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申报或未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霓虹灯、标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储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专用标准容器收集,或收集容器未保持完好、密闭、整洁的,以及产生废弃食用油脂不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当天运输或裸露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运输单位未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滴露、撒落或运输工具外观未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按规定正常检修处理设施、不按规定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未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接收、处理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运输、处理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车站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夹带泥土污染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腐蚀物或者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损毁广场地面铺装物、喷水设施、凳椅、广场鸽舍、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灯饰、标志牌、井盖、隔离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路)面。集中的处罚权包括: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路)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设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城区、饮食服务行业未使用清洁燃料,经营性饮食服务业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废油、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修理汽车、摩托车、喷漆或者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防燃、防止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院落及沿街无证照流动商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过街隧道停放非机动车辆和对城市主干道以外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通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搭建脚手架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许可证,私自占道装修,改变建筑物原貌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悬挂条幅、横幅违反规定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临时性户外广告未拆除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乱涂乱画、未经批准挂贴宣传品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擅自或未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挖沙取土等改变地貌活动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和店外无照经营的处理 行政强制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理 行政强制 
2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局办公室相关工作 办公室 一、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接待联络。二、负责重要文稿和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机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信息、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三、负责研究起草全县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和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负责财经相关事务的日常执行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后勤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六、负责局务会议、全体职工会议、有关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的督查落实工作。七、按照局工作规划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全局法制相关工作 法制股 一、负责局职责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起草或审核相关的措施、制度、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措施、业务管理及审批等工作,参与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三、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负责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负责行政复议和涉法应诉工作。四、负责职权范围内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复查和统计汇总工作;负责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对全局法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普法教育。五、按照局工作规划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3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纪律监察有关规定,做好全局纪律监察相关工作 纪检监察股 一、承担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局政风、行风纠风工作。二、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局系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制定,承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考核工作;负责监督局部署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规范执法和责任落实情况;负责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督促工作。检查、监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情况;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勤政廉政监督、检查。三、受理并承办全局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违章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及评价体系。四、按照局工作规划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4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全局对外宣传协调相关工作 宣教协调股 一、依据职能要求,做好重大活动外围协调、调处工作,积极做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外联工作。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重大执法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局重大执法活动的安排;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重大和专项执法活动,组织实施本局直接强制执行的执法案件;负责以局名义发布的宣传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的相关工作。三、配合法制股做好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配合机关工会做好文娱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工作。四、按照局工作规划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5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工会工作有关规定。 机关工会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工会工作有关规定。 二、配合党支部和有关大队、股室,对职工进行思想、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文明执法的教育。三、定期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传达上级工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的意见和措施。四、从实际出发,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关心、帮助和解决职工的特殊困难,并协同有关方面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五、按照局工作规划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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