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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GSDC15017-2017-009 生成日期 2017-06-09
信息名称 靖远县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内容概述 关键词

靖政办发〔201647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远县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

《靖远县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9

靖远县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全县环境质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环境执法监管逐渐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当前全县的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和未批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建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

(一)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责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环境保护职责要求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环保局: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和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三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域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难以查处的案件;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四是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五是查实环境违法事实后,按本意见职责所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告知相关部门。六是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属监察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部门。七是如有需要可以邀请公安部门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八是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2、县监察局:一是建立向县政府报告制度。会同环保和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县环保部门,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3、县公安局:一是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对环保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环保等相关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环保部门。二是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保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

4、县发改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环保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5、县工信局:制定并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会同乡镇政府对列入淘汰名录的企业及时淘汰关停到位。

6、县财政局:负责对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7、县国土资源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土地指标、矿山开采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和矿山开采批准手续。

8、县规划局:一是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设有环保篇章。二是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许可证。三是建立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环保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9、县住建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与维护,在不影响城市排洪、排涝的前提下,严禁管网内污水排入河道。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辆违章抛洒。

10、县工商质监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手续。对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的,在环保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11、县水务局:一是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水。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和违法违规项目,不得为其供水。二是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三是做好乡镇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和环保部门沟通;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

12、县农牧局:一是引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监督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农田,减少面源污染。二是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或疑似污染事故中农作物损失的鉴定工作。三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四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完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污循环利用。五是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监管,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落实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不命名相关称号,不下达扶助资金。

13、县卫计局: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保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督促涉源单位按期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防止辐射事故发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14、县安监局:一是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安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安评批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接到环保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吊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牵头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三是做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15、县交运局: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交通运输环境安全。

16、县公路段:加强途经饮用水源地的公路及桥梁养护管理,设置警示牌和储备应急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

17、县人行: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18、县供电公司: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停止供电。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和违法违规项目,不得为其供电。

(二)各乡镇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责

1、各乡镇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隐患排查、五小企业拆除等环保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2、及时掌握辖区内环保形势,对环境违法案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并及时上报县环保部门。

3、配合县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信访调查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群防群治网络。

(三)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流程

1、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按照县环保部门权限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下达停建、停产通知书。属省、市环保部门或环保部审批项目,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市环保部门或环保部下达的停产、停建决定,按本意见有关程序落实到位。(2)对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2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情节较重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县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到位,未停产停建的,县环保部门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由县环保局编号归档。

2、县政府在接到市、县环保部门的函(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拆除决定。

1)对未按要求停建停产和停产治理、关闭拆除的,县政府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乡镇政府依法予以停建停产、关闭拆除到位;(2)对停产、关闭拆除企业,在接到县政府通知后,供电供水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停电停水;对关闭拆除企业,工商质监、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发改、住建部门接到县政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撤销相关审批、核准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不按要求吊销、撤销手续和不按要求停电停水的,县政府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县政府3个工作日内下达停产治理通知书,并按以上程序停产到位;(3)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有关企业停产停建、停产治理和关闭拆除等工作的督察,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下达督办函,督促乡镇按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县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督查部门2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下达督办通知,同时转交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追究乡镇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

(一)建立环境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环保、监察、公安、发改、工信、财政、国土、住建、工商质监、水务、卫计、安监、农牧、交运、人行、供电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工作情况,研究环保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执法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工作配合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二)建立环保联合执法机制。以县环境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成立县环保联合执法行动组,其主要职能是落实县环境执法联席会议确定的联合执法行动,上级要求开展的重大环保专项行动,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环保行动以及环保应急处置工作等。县环保部门作为环境执法责任主体,为县环保联合执法行动组组长单位,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确定专人,积极配合联合执法行动组活动,逐步形成环境执法工作长效机制。

(三)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有关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要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环保局要定期向县政府、各部门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监察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对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向公安、监察、财政、环保部门通报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建设规划许可、工商登记、土地审批、银行信贷、水利许可等情况。

(四)案件移送制度 为确保环境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协作与沟通,加强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1)凡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各级政府下达关停决定的企业的案件,向发改、工信部门移送;(2)凡涉及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3)凡属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等涉及应当停止供电供水的,向供电供水部门移送;(4)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需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5)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6)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安监部门移送。通过案件移送查办,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制度1、对辖区内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保工作滞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环保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因监管不力,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环境应急防控体制不健全,发生污染事故的。

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环保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处理不到位的。

发改、住建、工信、工商质监、安监、卫计、国土、水务、农牧等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安全、卫计、用地、开采许可、企业注册登记或其他许可手续的。

供电、供水部门在接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后,应予以停电停水而在限期内未履行停电、停水职责,或擅自恢复供电、供水的。

人行靖远县支行经环保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而未通知的;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而未责令的。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性,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联动机制为切入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切实提高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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