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1514-2017-003 | 生成日期 | 201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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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关于发放2015年第三季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 | 关键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会议研究,发放2015年第三季度全县659名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共计931920元(后见分配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孤儿范围,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发放对象,确保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对依法收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及时停止保障。
二、保障标准
我县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补助标准为: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40元,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84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40元。以上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执行新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孤儿原享受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城乡低保待遇一律取消,不得多头享受优惠待遇。
三、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其它能充分证明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材料;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甘肃省孤儿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要与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填发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乡镇要建立健全孤儿档案。
四、资金发放
各乡镇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农村孤儿按“一册明,一折统”形式发放,城镇孤儿以存折形式发放)。乡镇信用社和金融代发机构要在“一折统”或存折中增加“孤儿救助”科目。各乡镇接到通知后要积极组织填写《儿童福利证》,会同代发金融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发放结束后,代发金融机构将打入“一折统”后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盖章回执乡镇存档备查。各乡镇要及时将发放情况报县财政局、民政局核销。
五、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监护人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额用于孤儿,科学计划,合理开支,每年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一次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确保孤儿健康成长。
此项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001“儿童福利”中。
附件:2015年第三季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分配表
靖远县民政局
2015年8月10日
靖远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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