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15009-2017-074 | 生成日期 | 2016-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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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白银市 “三区”人才计划项目及财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财政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甘肃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每年选派科技人员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每年为“三区”培养本土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员。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三区”县(区)的科技服务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和促进项目、资金、技术、成果等创新要素向“三区”聚集,突出支持选派对象和受培人员,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专项经费的拨付
第四条 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
第五条 选派工作经费在确定选派任务之后1个月内,由市级财政一次性拨付至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单位。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单位是直接服务于选派对象并支出使用选派工作经费的机构。
选派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选派工作经费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过程中与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选派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管理费、伙食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培训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费和劳务费用等。不得购置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投影仪等可形成等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
(一)管理费。是指选派对象派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单位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开展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鉴定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10%。
(二)伙食补助。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的补助性工作经费,按照实际为受援单位开展服务的天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白银市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三)交通差旅费用。是指选派对象往返驻地和受援单位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选派对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凭票据报销。选派对象自行驾车往返受援单位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直接往返驻地和受援单位的里程数量,给予每百公里10升燃油的汽油费补助,随当次差旅费一并报销,并报销直接往返的过路过桥费。选派对象租用社会车辆往返受援单位的,相关租车费用随当次差旅费一并报销。交通差旅费用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30%。
(四)保险费。是指在选派对象服务期间必须为其购买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支出总额每人每年500元。
(五)培训费用。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单位组织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时支付的专家讲课费、资料费、材料费、会议室租金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培训必须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作为报销依据。选派对象作为教师开展讲课培训的,可按照有关标准领取专家讲课费。培训费用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60%。
(六)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费。是指选派对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过程中产生的新品种购置、实验补助、论文发表等相关费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费用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30%。
(七)劳务费。是指选派对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雇用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务费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10%。
选派对象绩效考核
第八条 科技部下达选派人员计划后,市科技局组织落实选派计划,指导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三方协议,经受援地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汇总报市科技局审定,市科技局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 选派对象服务内容与形式。选派人员围绕受援地支柱产业的科技需求,提供公益专业技术服务。或者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企业等,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并为受援地培养本土科技人才。选派工作要与科技特派员工作和精准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条 选派对象按照选派协议和有关要求,为受援地提供科技服务,其所在县科技局、受援单位及选派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选派对象服务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00天,选派服务期满后,向受援地县区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专项经费执行情况决算表(决算表由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单位盖章确认),受援单位对选派对象开展工作情况的证明,由受援地县区科技局组织对其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并作为工作经费开支和下年度选派人员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今后的选派工作。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以单个选派对象为单位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选派对象报销专项经费的票据应与项目活动内容一致,并且支出额度与实际相符。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其所报销的票据真实合理可复核。
第十五条 选派工作经费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原则上两年内使用完毕。
选派对象因故终止服务,其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编制财务报告,经市科技局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派对象无故中止服务或拒不完成选派三方协议,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批准后,中止其选派任务,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专项计划实施期间出现选派对象因故终止服务、培训任务调整、培训机构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选派单位应当及时报市科技局,并经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批准及科技部备案。
经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专项财务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专项财务检查: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选派和培训任务、取消选派和培训资格、追讨违规专项经费款项等措施。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各级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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