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15009-2017-053 | 生成日期 | 201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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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远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 | 关键词 |
靖远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拥有量和质量,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为县财政预算或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远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县有经常性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以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
第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二)靖远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 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费用指专利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
申请国内发明(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实用新型(获得专利证书)、外观设计(获得专利证书)分别按1000元/件、500元/件、300元/件进行资助。
上述专利均为按照《白银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助后的再次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靖远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靖远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发明专利提供授权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须持第一发明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手续时,需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审核。
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在60日内办结专利资助手续。
当年底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资助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第四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县科技局有权不受理其申请。已资助的项目,资助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靖远县科学技术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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