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15009-2017-052 | 生成日期 | 201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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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 | 关键词 |
靖 远 县 财 政 局
靖远县科学技术局
靖财行〔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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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财政局 靖远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靖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靖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远县财政局 靖远县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9日
靖远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靖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靖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靖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县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拨款,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靖远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和其它相关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围绕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实行追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六条 县级财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计划项目确立后,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县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靖远县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计划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靖远县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计划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靖远县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技计划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计划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 -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2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100元/人次执行。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按照10%的比例核定管理费。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二)其他支出,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计划管理费是指县科技管理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的组织、遴选、调研论证、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组织申报、立项论证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科技项目而支出的前期费等费用,应小于当年县财政科技研发经费总额的5%。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下达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应当编制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按照第二章的列支范围列支。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有自筹、贷款和其它经费来源的,必要时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理由等进行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协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评审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进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县科技局根据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论证意见,会同县财政局联合确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上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重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由县科技局直接列入年度预算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审批下达。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采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形式,确定科技计划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县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必须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提交项目经费结算书。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申请验收时,同时进行经费验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经费决算书,要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七条 在研科技计划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若有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补助原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在县科技局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后报送县科技局,结余经费收回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另安排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县科技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内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县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可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财务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以及以后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不及时编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单位,县科技局将会同县财政局予以停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县科技局将会同县财政局取消有关单位和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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