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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二号、三号楼配租方案
索引号 GSDC15005-2017-003 生成日期 2017-05-11
信息名称 靖远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二号、三号楼配租方案 发布机构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内容概述 关键词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根据《靖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基本情况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2号楼(原计生局办公楼),位于师范巷110办公楼隔壁:建筑面积1543平方米,共47套,其中30.88平方米,44套;54-76平方米,3套;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3号楼(原交通大厦)位于乌兰东路客运站旁:建筑面积3426平方米,共75套,面积为30-55平方米,二号、三号楼共计122套。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县城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在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符合政府收入限制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家庭已享受了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有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的、有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营业执照的除外。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县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2.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3.工作、收入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2)县城内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镇、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租金收取和管理

房屋租赁价格以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及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

为保证租金收入,实行担保人、保证金制度。担保人制度:无固定收入的申请人须有固定收入的人员书面担保,担保人承担租金缴纳连带责任;保证金制度:取得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入住前,需一次性缴纳年租金1.5倍的资金(以百元为单位整数收取)作为入住房屋保证金。应在每年签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年租金。

五、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口,家庭人口、收入及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提交符合的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六、申报程序

公共租赁申报按照《靖远县公共租赁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公开摇号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摇号分配,摇号分配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进行配租。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房地产管理局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取得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摇号分配之日后的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靖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30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人配租资格作废。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房屋的下一个月停止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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