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03-2017-832 | 生成日期 | 201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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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政办发〔2017〕63号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靖政办发〔2017〕63号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靖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靖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4号)和《关于印发白银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19号)要求,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促进靖远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依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所综合整治工作,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一)《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111号)
(十二)《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区划范围
(一)禁养区的划定
(1)靖远县城区、乡(镇)区以内。靖远县城区及乡(镇)规划区内的区域,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年-2030年)〉的批复》(市政发[2016]259号)确定的规划范围执行。
(2)人口集聚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社区、行政村、自然村等人口集聚区及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3)黄河及祖厉河靖远段河道岸脚外500米以内的区域。
(4)县、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内。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城区吴家湾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平堡水厂、北湾水厂、曹若人饮工程水厂、中堡水厂、刘川水厂、东湾镇三合水厂、三滩水厂、兴堡子川水厂、双龙仁义水厂、双永供水工程水厂等10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市平川区等3县1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甘政函[2012]17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4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双龙仁义和双永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批复》(市政发[2016]18号)确定的区划范围执行。
(5)哈思山自然保护区区内。主要包括哈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区域,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甘肃白银市哈思山等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甘政函[2002]5号)确定的区划范围执行。
(6)法泉寺省级风景旅游区、境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迹等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
(7)刘川工业集中区、银三角中小工业园规划范围内,按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刘川工业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市政发[2010]103号)、《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银三角中小工业园北区总体规划的批复》、《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远县东湾镇总体规划(2014-2030)的批复》(靖政发[2015] 25号)确定的规划范围执行。
(8)境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
(9)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域。
(10)县林业部门、农牧部门依法划定的天然林保护区、重点公益林保护区、草原保护区等区域。
(11)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的划定
(1)靖远县城区、乡镇规划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人口集聚区及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2)境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公路和省道公路两侧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4)哈思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5)法泉寺省级风景旅游区、境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迹等区域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6)黄河及祖厉河靖远段河道岸脚外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7)刘川工业区、银三角中小工业园规划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8)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的划定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各乡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放养、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对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实行配套建设粪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五、禁养区整治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深入排查(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20日)。
召开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利用公告和网络方式,进行宣传发动,着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整治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赢得群众的支持,鼓励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农牧部门指导下,各乡镇成立排查工作组,对辖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所进行拉网式详细调查摸底,摸清各类畜禽饲养人姓名、地点、场地面积、户籍情况、畜禽存栏、粪污治理设施、有无乱建及有无与所在村、组签订租赁协议、租金收缴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养殖基本信息档案,分别报农牧局和环保局备案。
(二)全面清理、明显改善(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11月31日)。
依据实施方案,由县农牧局牵头组织,各乡镇具体负责,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对禁养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的限期关闭、搬迁、拆除、清理工作。
(三)总结检查、规范管理(2017年12月 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各乡镇要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强化分区管理,不断巩固整治成效。
六、限适养区治理
(一)强化治污能力建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限适养区养殖场(小区)治理。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限适养区域所有养殖场(小区)要求采用干清粪、环保垫料等清洁生产方式,建设完备的粪便、养殖废水及病死畜禽暂存设施,采取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利用配套措施。
(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必须符合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同时报县农牧部门备案。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三)强化常态长效管理。各乡镇、农牧等部门要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养殖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发展其他高效增收产业。限适养区内,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引导适度规模养殖,推广标准化生态建设养殖,倡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县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环保、农牧、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水务、林业、文广、城市执法、国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各乡镇作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乡镇、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做好综合整治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大力推动工作落实,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管,健全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细化目标,制定标准,明晰责任。着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建立相应常态巡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此次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违规畜禽养殖场所清理到位,行业管理规范执行到位,不断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灵活操作。此次综合整治工作涉及到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较高的敏感性。要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居民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对人的思想工作,协助他们妥善处理好饲养的畜禽;要规范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五)严格考评,确保实效。各乡镇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进督导落实。县上将建立整治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跟踪问效。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八、其它说明和要求
(一)本方案适用于靖远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本方案所涉及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111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养殖场所(本方案中简称养殖场)。
(二)养殖场规模界定标准。规模养殖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的简称。
(四)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属畜禽养殖适养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应当取得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同意,经环保、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审批、备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适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并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整,并按程序向社会进行公布。
附件:靖远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主办单位: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943-6121579 维护: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电话:0943-6130500 网站备案号:陇ICP备070021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