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02-2017-018 | 生成日期 | 2017-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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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政发〔2015〕257号关于印发靖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靖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白银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靖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科技局负责。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
第七条 按照“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县科技局归口管理和指导我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在县内同行中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优势;
(三)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显著创新,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对我县技术创新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认证、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乡镇;
(二)县直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三)驻靖各单位;
(四)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人选),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各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人选)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一项成果只能申报一个奖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向县政府推荐获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共1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由行业评审组组长担任),委员12人(专业技术人员占60%以上),秘书长1人。
评委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县科技局考察提出,县政府批准认定,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下设农业、工业、社会事业发展等3个行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行业(学科)推荐项目的评选,并向评委会提出一、二、三等奖的候选项目。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评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解决。
评委会主任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项数及每项奖金数额由评委会确定;如遇研究开发水平特别突出的项目,可设立特等奖。
县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15项,按行业申报项目数设定授奖比例。其中,工业类项目授奖比例不高于70%,农林牧业类项目授奖比例不高于65%,医疗医药类项目授奖比例不高于55%,环境保护、民生科技项目等其它类授奖比例不高于60%。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对有争议的项目(人选),可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由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授 予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及奖励等级作出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技局报请县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政府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学术论文、著作等,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经查明属实,由县科技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县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科技局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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