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01001-2017-006 | 生成日期 | 2017-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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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远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并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审核、上报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负责全县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残疾军人、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六)负责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七)负责全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督查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老龄工作。
(八)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性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全县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县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县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城镇街道、自然村等命名、更名审批工作。
(十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十三)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服务管理、收养登记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和民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民政事业经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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