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DC21-2017-012 | 生成日期 | 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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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靖政发〔2014〕204号关于印发靖远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
内容概述 | 关键词 |
靖远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审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审定政府工作报告;
(五)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六)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七)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研究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土地房屋征收、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一)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二)研究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在决定后20日内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决策准备
第一节 决策程序的启动
第六条 县长、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启动决策程序的,交有关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提出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县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确定或由县政府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主办单位,其他部门为协助办理单位。
第八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组织调研论证、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可行的备选方案。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 依法属于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县政府不予决策。
第二节 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日常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决策提出单位或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围绕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价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行以下程序:
(一)设立评估工作组。对确定需要评估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成立或者商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风险评估工作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二)制定评估方案。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验等形式,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四)形成评估报告。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后,工作组应当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所涉评估内容的基本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对评估事项的综合评价和建议意见。评估报告形成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工作组长向领导小组报告,由分管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领导召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
(五)确定实施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实施或者其他优先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和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综合各类情况拟定两个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政府以供决策。
第三节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专业咨询论证的在提请县政府审定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咨询论证小组进行咨询论证或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完成专业性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县政府建立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咨询论证事项,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应的专家组成咨询论证小组。
咨询论证小组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聘请的上级有关专家作为咨询顾问;
(二)本县法律专家、学者;
(三)本县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一般应为5至7人,涉及特别重大项目的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为9至15人。如与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向咨询论证小组成员征求意见;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当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县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咨询论证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参与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独立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决定后予以解聘: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县政府法制机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该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县现行的规定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县政府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县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间有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3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县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书,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决策承办单位。
审查意见书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密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事项的内容。
第五节 听取意见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要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社会公示报告。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期届满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协调会,讨论研究决策备选方案,形成会议报告,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理由及说明;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结果;
(四)重大行政决策在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分析;
(六)承办部门的结论性建议;
(七)县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节 听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三十三条 听证代表的确定、名额分配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保证听证代表能够代表一定行业或利益群体。具体名额按听证事项确定,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0人。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将代表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公众对代表提出异议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进行调查,并作出更换或不予更换的决定,不予更换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代表发送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众、新闻媒体可以旁听。
第三十六条 听证会要确保参加人的发言权,对有关事实和技术、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分析,分别提出采纳与不予采纳的意见,并向代表反馈,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在听证会结束7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报县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听证机关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决策审定
第三十九条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委原则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决策。
第四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决定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风险预测报告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四)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县长发表意见;
(五)县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县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副县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县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并向社会公布;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四十五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县政府决策的,可以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按职权决定,并及时向县长报告或在政府常务会上通报。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的记录、纪要起草和材料归档,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事项需经市政府批准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决策实施后情况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各种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近期影响和长期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获得的经验总结,包括积极的经验总结或消极的经验总结;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十一条 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结束后,决策执行机构应在5日内向县政府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评价的过程;
(三)决策评价的内容及方法;
(四)决策评价的结果及建议;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二条 决策评价报告应当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五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审计部门应当将县级财政预算、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县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县政府授权有关机构或组织有关方面的专门人员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泄露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政府重大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责任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期限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 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有效期满自动失效。靖政办发〔2009〕45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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